本报讯前不久,因上海大众有限公司对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刘桂臣反诉上海大众”一案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而造成了该案的搁浅。12月15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对双方的意见审查以后,裁定驳回了上海大众有限公司所陈的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上海大众”认为,此案是因产品质量提起的纠纷,被告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桂臣无任何购销关系,产品的制造地和被告大众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此案唯上海的法院方有管辖权。
被告恒茂公司在答辩期也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只是经销商,本案争议的是车的质量问题,应起诉“上海大众”,因此应由“上海大众”所在地的上海市法院管辖。
而事实上,此案涉及的桑塔纳牌轿车的购买地和销售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中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丰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丰台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裁定驳回了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